市司法局开展“劳动用工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法制宣传专项活动
科学的祛魅过程并不意味着专家的普通化,更不是科学家的退场。
[21]第二,将某些法律去实质化,基于知识水准的技术条款,不属于国家制定法律的范畴,法律仅作出指引即可。要认识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性物质所需要的不是已确立的价值,而是昂贵的测量工具、方法与理论知识。
几乎可以这样说,风险社会的格局的产生是由于工业社会的自信(众人一心赞同进步或生态影响和危险的抽象化)主导着工业社会中的人民和制度的思想和行动。易言之,在区别风险与危险之际重要的不是损害的发生概率,而在于损害是否因自身的决定而发生。政治的开放和普遍化已成为新社会的重要课题。但随着认知社会学、意识形态批判、科学理论的可错论(fallibilism)以及专家批判的发展,反思性科学化获得了重要地位。(p.282)伴随着危险的增长,风险社会产生了完全新型的对民主的挑战。
科技和经济的现代化发展便处于这种亚政治的状态。(p.291)目前,企业的民主治理已成为较为广泛地展开。⑩ 其二,古典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大师杰作(masterwork),而当代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索引性符号,它取代了物质化的操作而转向反身性的沟通。
参见[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黄平校,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4页。(29)内部循环的自我矛盾通过一种自我设置的外部化过程得以转移,这是当代全球性法律自我创生的特质。而在这些不同的全球社会性宪法之间,并不存在统一的等级化形式,它们类似神圣罗马帝国的马赛克秩序关系,国际法的晚近研究称之为联系网模式。如果说风险时代为法律带来施米特式的决断论危险,在速度时代,法律则陷入与代码同化的危险。
代码作者越来越多是立法者,他们决定:互联网的缺省设置应当是什么。⑤英国学者斯各特·拉什明确提出这组概念,参见[英]斯各特·拉什:《信息批判》,杨德睿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在法律空间层面,信息全球化打破了民族国家的疆域限制,法律系统不再受限于领土分化,进而获得全球范围发展的动力。其三,它还经由合同自我创设的外部化过程掩盖悖论:合同自己规定由合同外的仲裁机制处理合同纠纷,这一仲裁的正当性是合同自我赋予的。这种框框(特别是品牌)给信息和通信的混乱赋予了一定的秩序,它协助使原本可能是混乱的扩散被规范成为‘流动,它既使信息变成排他性的权利,也成为可营销性的对象。参见[德]鲁曼:《大众媒体的实在》,胡育祥、陈逸淳译,左岸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而当代法律的时间拘束则取向于未来,信息化沟通瞬息万变,法律的规范性期待功能必须面对未来与当下之间的巨大张力。但是,这与当代互联网革命以及信息全球化趋势格格不入。(23) 第三,现代民族国家一方面借助教育与信仰手段通过立法主权叙事整合法律文化,另一方面借助现代契约机制打破传统的身份连带关系,这种地图学式(topographical)的法律关系正被信息时代拓扑学式(topological)的非线性法律秩序所取代。在他看来,当代美国有两套法律系统:一套是国会颁布的以法律命令进行控制的东海岸代码,一套是代码作者所颁布的西海岸代码。
(30)因此,专利法的跨国化纠纷,实际已不能简单借助属地化原则解决,也不能通过不同国际机构的简单协调解决,而需要冲突双方同时引入各自的合理性标准,通过复杂的法律协调技术,对各自的合理性标准形成限制,通过再进入(re-entry)的过程,将外部的合理性标准转译到自己的系统中去,这在实践中就形成全球法律相互交叉、相互参照、相互型构的共同进化过程。一般的全球宪法想象指向所谓的世界政府、世界议会和全球治理,多以民族国家的传统意象来构想世界宪法,而其他方案,则要么在传统的宪法主体之外加上诸如国际组织、跨国企业、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等更多主体,要么则在政治权力之外,把经济权力也作为宪法规制的对象。
大量自治性客体出现,信息资本围绕原型创新展开竞争,当代法律必须针对这些变化提供新的规范性框架。(17)有关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可参见[美]小艾尔弗雷德·钱德勒:《规模与范围:工业资本主义的原动力》,张逸人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特别是第一编。
(28)[德]托依布纳:《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第46页。(47)信息时代在带来一个表面自由社会的同时,也消解了法律的先验与超越之维,封闭运作的法律系统进入到一个全面内在化(immanence)的平面之中。这种信息甚至不再具有传统意义的交换价值——它的价值没有未来只有当下。与此同时,代码也成为政府的规制工具,通过代码的编写,政府可以间接地实现规制目标,并通常可以避免直接规制所造成的政治后果。第四,在信息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与信息生产已经超出简单的功利主义计算层面。(56)[英]斯各特·拉什:《信息批判》,第181-182页,此处根据英文本对中译文稍有修正。
工业技术、死亡和欲望成为比特,成为速度电磁场平面的信息单元,⑧全球外包生产与跨国贸易机制的重组,实际正要应对这种迅速死亡与再生的信息生产、流通和交易的要求。另一个宪法性建议是:政府必须同信息产业保持距离,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允许介入信息交易市场来为任何技术、网络垄断商,或者信息产业主要职能部门的整合活动施加影响。
参见[加]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59、171、343页。他者/它者的激增,是对逻各斯中心主义法律霸权的反叛,构成当代差异性(difference)法律运动的背景,这些权利认同运动主要不是通过程序主义和立宪主义的框架进行,它超出了自由主义多元论(diversity)的维度,因而也不再是耶林式同一性自我的权利斗争。
文字书写带来法律的成文化与法典化。(27)参见托依布纳:《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第178-181页。
①全球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也将对当代法律秩序带来巨大冲击,它将使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的法律秩序向围绕信息构建的法律秩序全面转型。(42)美国学者莱斯格提出著名的代码即法律的命题。知识产权正取得法律部门的核心地位,传统民法的人、物、债三分法面临重构性调整。它既不从属于工具性的维度,也不从属于目的性的维度,而变成法律沟通的自我呈现。
(30)在后TRIPS时代,反对者通过社会运动将核心议题从贸易转向公共健康、农业、公平、可持续发展和人权。追踪与定位等无线移动技术的发展,可能使其与极权资本主义联系到一起。
我们正经历从帕森斯的线性社会系统向鲁曼的非线性社会系统的转变过程,诸如操作系统、路由器、后民族的人权、解体的家庭、异结构的公司、跨国贸易集团等,这些再地域化或多或少是非线性的……是自创生的。如果说近代法律主要围绕竞争、剥削、斗争、团结这些社会性话语展开,当代知识产权则通过信息与知识的拥有/不拥有、标准/非标准这些符码性话语进行涵括和排除,社会性正被信息性所取代。
当代知识产权的规范对象,主要不再是传统理解的文学艺术与技术工艺,不再是独一无二的智力性创造,也不简单是商品化的知识形态,而是信息本身。但是,全球信息化秩序摧毁了这种二元论基础。
(56) 注释: ①文字、货币、钟表和印刷术与现代法律存在紧密关系,这些发明提供了创造和维持统计信息庞大结构的基础,进而使社会组织化力量拓展到民族国家的规模。但是,互联网数字宪法的代码的事实性与规范性融为一体,这种内部张力消失了,当前的开放源代码运动正要应对这一难题。在麦克卢汉看来,直到18世纪,西方人才开始接受社会生活的这一延伸形式,即市场机制的统计模式。拒绝公共领域的抽象政治,提倡个人的政治。
在实践中,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电子措施,但同时,它又必须产生哈特意义的次级性规则,以转移互联网法律自我指涉的悖论。(13)这既是信息爆炸、创新迭出、设计密集的时代,也是围墙高筑、知识垄断、资本绞杀的时代。
但实际上,当代已经出现了许多全球社会性宪法模式的探索,并已出现在全球各大系统的宪法化进程之中。用鲁曼的语言来说,当代知识与信息是偶连性的——既非必然也非不可能。
知识产权处理好信息的积累,风险控制则处置坏信息的累积。(12)参见Keith Aoki, Neocolonialism, Anticommons Property, and Biopiracy in the(Not-So-Brave) New World Order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cetion, 6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1998), pp.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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